
为切实改善民生,提升居民生活品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扬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0日
联系人:扬州市住房和住房建设局物业管理处
联系邮箱:wangting20251199@163.com
邮寄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5#楼(邮编:225003)
附:
关于开展扬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各区主导、多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且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应当为非单一住户使用,应以实用性为原则,符合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二、实施和管理主体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申请人(即为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保维修等相关工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物业服务单位”指本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既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是属地社区居委会。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保维修等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可以根据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正当权益的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共同协商,依法适当给予补偿。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四层14万元、五层16万元、六层18万元、七层及以上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有本套住宅产权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分摊费用,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金额。
加装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广电、燃气、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所需费用,各管线单位按施工成本价格收取。
四、实施程序
(一)加装电梯申请
1、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加装电梯申请。
2、申请人(代理人)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或排查(评估),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或排查(评估)报告,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含管线迁移改造方案),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确认;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保障加装电梯质量、安全、进度。
3、申请人应当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内容包括:(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分摊方案。(2)确定电梯管理单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以上内容应由本幢(本单元)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楼幢(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二)加装电梯备案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乡镇)盖章备案;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申请人请求,牵头组织与异议人协商调解不少于两次,并形成协商记录。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对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优先照顾:
1、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
2、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3、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核验,医保、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或组织应当予以指导。相关协商情况应当在备案资料中予以说明,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乡镇)盖章备案。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代理人)持街道(乡镇)的盖章备案申请,到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资料。
(三)联合会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区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行政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广电、燃气、路灯等管线单位,经实地查勘,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会审,出具联合会审意见。会审期间,领导小组应同步组织住建部门办理土建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工程施工
1、申请人(代理人)应凭加盖公章的联合会审意见表,申请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2、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广电、燃气、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同步施工。
(五)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代理人)应在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监管下,组织社区、质监、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服务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及电梯维保单位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并报所在街道(乡镇)备案。
2、使用登记。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到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工程资料移交社区或街道(乡镇),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及竣工图应同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六)资金补贴
申请人持本幢(本单元)电梯竣工验收意见及使用登记证,可向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政府资金补贴。
各区财政按本年度计划,自收到相关政府资金补贴申请20个工作日内,应先行全额垫付和发放政府补贴资金到申请人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拨付账户。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年底前统一结算。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住建部门:指导协调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指导加装电梯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与监管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用地规划等相关工作。
(四)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加装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完善各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监督和指导加装电梯工作的会审办理;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以及政府补贴资金拨付保障工作。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八)各管线单位:负责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线迁移、改造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六、其它事项
(一)本幢(本单元)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设施设备,按申请人约定共同使用。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计入该住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办理不动产证。
(二)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申请人及委托管理人是加装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履行电梯运行维保三方管理委托协议,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采取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七、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相关代理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开展扬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扬建房〔2021〕27号)同时废止。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含化工园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