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8 10:44:13来源:迪斯卡访问量:171

各设区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资源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城市更新工作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规定,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对《福建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12日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增设电梯需要使用共有部位或需要改变共有部位外形、结构的,应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业主应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进行充分协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协助推动相关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相关业主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相关业主协商后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完成可行性分析及初步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满足增设电梯条件检测鉴定报告,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技术单位出具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建设单位可参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自行或委托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和电梯的修理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设计方案审查。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符合规定比例业主同意后,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由属地自然资源或住建(房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依法办理规划审批相关手续。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并履行公示后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老旧小区原有用地范围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增设电梯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含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不再另行组织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不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可免于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各地可以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规划审批流程。

(四)委托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编制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土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委托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和土建施工图设计审查。住宅建筑原有的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增设电梯要求的,可采用原有勘察报告;对原有资料不全或不满足增设电梯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五)土建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土建施工部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限额以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土建基础和井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等共同对土建基础和井道质量进行竣工验收。

(六)电梯安装监检。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安装前应当办理施工告知,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前,相关业主应当签订电梯使用协议,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修理改造等费用分摊情况作出规定。增设电梯投用后,相关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运营服务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使用单位,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七、增设的电梯产权归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不动产权登记面积。

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简化审批程序,鼓励联合审批,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九、各市、县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本着确保安全、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细则。

十、本意见自20254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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