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对《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月28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信地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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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
2.关于《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的说明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1月13日
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非单一产权且未安装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业主自愿、社区协调、政府支持、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研究决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费及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加装电梯组织推动、政策宣传、民意协调、公示公告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住房管理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施工告知、使用登记工作,以及电梯投用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占用绿地、移栽树木等进行协调管理。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管执法、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做好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业主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
第七条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加装电梯实施主体,负责征询意见、筹集资金、办理手续、委托设计、实施建设、组织验收、委托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承担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产权或者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以及其他第三方专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应当与上述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或者指定辖区内加装电梯国有企业,接受实施主体委托并开展相关服务。
第九条 业主表决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加装电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住房管理、建设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园林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具备加装电梯基本条件的,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加装电梯预算、资金筹集、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事宜。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按照实施主体协商确定的比例承担。如果因为加装电梯导致低层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可以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确定。
实施主体个人实际承担的电梯建设费用,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府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满足既有住宅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应急救援、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尽量减少对现状绿地、道路、本栋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有条件的住宅单元可以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协议书等资料后,应当在本单元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对其造成直接影响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对结构安全、消防、通风、采光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公示期满,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者经协商、调解后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实施主体出具公示意见单。
第十四条 异议成立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进行调解;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三)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异议调处。
当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且达到本条例第七条的表决比例时,经协商、调解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向实施主体出具公示意见单。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安排窗口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事项。
受理申请后,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住房管理、建设行业管理、市场监管、园林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书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按要求到区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管控施工噪声,保持场区整洁有序规范,施工结束及时恢复现场。
第十九条 区住房管理、建设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实施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到区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向市、区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当向增设电梯协议书中明确的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
电梯使用单位为加装电梯的后续管理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现基层和部门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并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指导手册和工程技术导则等。
第二十五条 鼓励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工程咨询、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电梯场地预留、管线迁移等工作。
鼓励管线单位适当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支持社会机构、群众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解答、宣传引导等工作。
鼓励电梯加装公司为加装电梯从代办、设计、施工、监理、维保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加装电梯的业主和电梯施工安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鼓励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工程总承包以及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二十九条 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行管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上下楼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市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早在2018年就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27号),对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5月,市人民政府又专门制定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武政规〔2024〕9号),进一步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但是,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和其他副省级城市相比,加装电梯的数量上仍存在较大差距。截至目前,全市仅加装电梯1400余部,而同类城市中,杭州市已加装电梯5400余部,广州市已加装电梯14000余部,成都市已加装电梯5500余部。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际来看,仍然存在加装电梯启动难、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缺乏统一标准、后期维护保养责任不明等问题。特别是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后,省委、省政府对加装电梯工作提出明确工作任务,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2024年度十大民生实事重点内容,全面统筹推进实施。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也明确要求,我市要加紧推进加装电梯地方立法,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步伐。综上,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为顺利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经过
制定《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是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正式立法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起草工作。2024年8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立法审查。市司法局完成了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程序。市人民政府进行了立法协调。按照立法程序规定,《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24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鉴于今年2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武政规〔2024〕9号),《条例(草案)》的起草以武政规〔202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借鉴了省内外及我市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的实践探索,力求法规务实管用,着力解决群众意见统一难、加装电梯启动难、工程监管难和后期管理难等问题。《条例(草案)》共5章33条,由总则、申报和审查、建设和维护、保障和监督以及附则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加装电梯工作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前期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工作体系。在第五条明确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及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要做好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二)解决申请加装电梯启动难的问题。在加装电梯过程中,经常会因为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意见不一,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一是在第六条规定一户居民申请即可启动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求业主意见。二是在第七条规定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后,实施主体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三是针对低楼层住户反对造成电梯加装难的问题,在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因为加装电梯导致低层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可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三)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住房管理、建设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职能部门和众多企业。为了让人民群众少跑路,积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相关要求,一是在第九条规定实施主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后,即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二是在第十五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申请,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和出具意见。
(四)加强加装电梯施工监管和使用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梯质量和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为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是在第十六条规定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要按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手续。二是在第十七条规定设计、土建施工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三是在第十九条规定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四是为保证电梯加装后“有人管”,在第二十条规定实施主体应当委托电梯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五)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配套措施。一是在第二十五条鼓励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二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统筹推进电梯场地预留、管线迁移等工作,缩短加装电梯施工周期。鼓励管线单位适当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降低加装成本。三是在第二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并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